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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米冒充有機大米 經(jīng)銷商被判處按貨款的3倍賠償消費者3456元 2021-11-16 09:28:43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黑龍江源??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將“路亞泉”普通大米冒充有機大米對外銷售,重慶彭水縣消費者李林(化名)購買并食用后,認為該公司涉嫌欺詐銷售,將其告上法庭。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該公司構成欺詐銷售,判處按貨款的3倍賠償消費者3456元。

2019年9月24日,李林在電商平臺上的“路亞泉食品官方旗艦店”看到一則廣告宣稱:“有機大米,路亞泉稻花香米,高端、健康、營養(yǎng),東北正宗黑龍江五常稻花香米 1KG新米 綠色有機大米 廠家直銷包郵”,便認為這款標稱為“路亞泉”的大米(稻花香米)是有機大米,便以每公斤36元的價格購買了32公斤(規(guī)格為每袋1公斤),共支付貨款1152元。

收貨后,李林發(fā)現(xiàn)大米外包裝上雖有“有機”字樣,但并沒有認證標志及“有機碼”。他上網(wǎng)查詢得知,根據(jù)《有機產(chǎn)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有機產(chǎn)品必須標明有機標志及“有機碼”。因此,李林認為“路亞泉”普通大米冒充有機大米涉嫌欺詐銷售。

李林從大米的外包裝上得知,該產(chǎn)品銷售單位為黑龍江源??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生產(chǎn)單位為黑龍江祖谷米業(yè)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李林將上述兩家單位告到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返還購物款1152元,連帶賠償貨款的10倍,即11520元。若大米沒有產(chǎn)品質(zhì)量問題,則由兩被告賠償貨款的3倍即3456元。

彭水縣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開庭審理此案,兩被告經(jīng)法院公告送達期滿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原告李林訴稱,“路亞泉”大米宣稱為有機大米,卻沒有認證標志和“有機碼”,屬于虛假宣傳,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對于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質(zhì)量問題,他當庭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焦點有兩個:一是涉案大米是否存在產(chǎn)品質(zhì)量或者銷售欺詐的行為?二是若存在前述行為,涉案大米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退一罰十情形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退一賠三情形?

“退一罰十”的前提必須是生產(chǎn)單位或銷售單位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中,原告對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質(zhì)量問題未申請司法鑒定,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與此同時,涉案大米每公斤售價為36元,遠高于普通大米的價格,其外包裝上僅印有“有機”字樣,并無有機標志和“有機碼”,其外包裝存在嚴重的瑕疵。銷售單位在電商平臺上宣傳為有機大米,但并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大米系有機大米。

本案中,被告黑龍江源??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大米的銷售單位,對涉案大米進行了不當宣傳,導致原告誤認為涉案大米系有機產(chǎn)品,從而用超過普通大米的價格購買了涉案大米,受到了欺詐,符合“退一賠三”的情形。而本案的另一被告黑龍江祖谷米業(yè)有限公司系涉案大米的生產(chǎn)單位,就原告目前舉示的證據(jù)而言,被告黑龍江祖谷米業(yè)有限公司是否在銷售過程中參與了虛假宣傳尚不得知,原告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認定涉案大米不是有機產(chǎn)品,被告黑龍江源??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的宣傳行為屬于虛假宣傳,構成銷售欺詐。

2020年12月9日,法院一審判處被告黑龍江源海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林退還購物款1152元,并賠償3倍損失,即3456元。被告黑龍江源??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記者劉文新)

關鍵詞: 有機大米 三倍賠償 普通大米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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