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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交易糾紛上升快 消費者究竟該如何“避雷”? 2022-03-25 10:05:02  來源: 北京晚報

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發(fā)布會獲悉,該院審結的因購買二手車引起的消費者維權糾紛,在同期審結的全部機動車買賣糾紛案件中,占比從2019年的13.3%上升至今年的51%。一些二手車平臺自賣二手車,在購車協(xié)議中卻有意規(guī)避自身責任,消費者通過平臺及其工作人員購買后車輛出現(xiàn)問題,平臺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賣方為由拒賠。那么,消費者究竟該如何“避雷”?

消費者郭某在一個二手車平臺官網(wǎng)選中兩輛車,到店咨詢時,銷售人員高某稱無需簽合同,把車款支付給他,他會把車款轉給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郭某將車款打入高某銀行賬戶后,其中一輛車交付并過戶至郭某名下;另一輛車經郭某多次催促,卻未交付所購車輛及辦理過戶。郭某發(fā)現(xiàn)該車已另售他人,并已辦理過戶,遂訴至法院,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該公司辯稱其身份僅是“中介方”,不是“車輛出賣方”,與郭某之間未簽署過任何買賣合同;高某雖是其銷售人員,但其職責范圍不包括訂立口頭合同和收取貨款。

法院認為,高某為該公司銷售人員,其與消費者郭某通過微信交易涉及的車輛信息均來自該二手車平臺官網(wǎng),高某在公司工作內容也是售車。法院認定高某存在長期代收客戶貨款的職務行為,故消費者郭某與該公司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公司承擔賣方責任,而非中介責任。

目前,雖然越來越多消費者通過二手車電商平臺選購二手車,但也存在二手車平臺自賣二手車卻規(guī)避責任的情況。在購車協(xié)議中,通過有歧義的字詞有意模糊其身份或在合同中不予體現(xiàn),事后涉案車輛出現(xiàn)問題與消費者發(fā)生爭議時,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賣方來推諉責任。法官認為,二手車交易平臺除具有中介方身份外,有時還具有賣方身份。法院會根據(jù)聊天記錄、錄音材料、付款憑證、證人證言等,綜合認定平臺是否為賣方。為維權便利,消費者應保存好交易過程中形成的證據(jù)材料。

關鍵詞: 二手車交易糾紛 消費者維權 機動車買賣 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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