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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他人(錫盟一人在微信群辱罵他人,法院判了) 2023-01-29 05:44:52  來源:熱點網(wǎng)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

據(jù)了解,原告季某(化名)與被告陳某(化名)因在工作時產(chǎn)生了摩擦,陳某情緒“上頭”,便在微信工作群內發(fā)布了6段時長共3分5秒語音對季某的一系列侮辱性言論。幾天后,季某遇見了陳某,氣不過其在微信群內對自己的辱罵行為,便對陳某進行了毆打。陳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季某因為毆打他人被處以行政拘留6日,罰款300元的處罰。拘留結束后,季某認為,陳某的侮辱性言論侵犯了其名譽權,便向東烏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名譽損害賠償金10000元。

東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在微信群中對原告季某發(fā)表的上述言論具有侮辱性,微信群作為新興的網(wǎng)絡傳播方式,是一種開放性的網(wǎng)絡輿論平臺,具有一定的社會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員有126人,被告的言論已經(jīng)在一定范圍內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原告名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被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判處陳某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季某在微信群內進行公開道歉,并賠償季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來源: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 東烏珠穆沁旗 中級人民法院 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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